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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税港区诸城功能区

区域:潍坊-诸城

行业:新材料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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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功能区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我区投资兴业、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结合功能区实际,凡到功能区投资办厂除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实行下列优惠办法:

建设用地支持

  土地配套齐全,入区企业土地出让规模较大,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出让,以缓解企业前期投入资金不足的压力。

财政、税收支持

  凡在功能区落户新开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按80%给予等额扶持,随后3年按50%给予等额扶持。

  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外资项目按美元兑换人民币市场中间汇率计算,下同)以上,且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其中服务业项目260万元/亩),凡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的,规划建设中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随后3年50%扶持。

金融支持

  诸城市设立金融过桥资金。出资5000万元设立金融过桥资金,用于保障企业金融信用,防范企业信贷风险。企业有偿使用。

特殊功能政策支持。功能区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其主要功能有:

(1) 企业可直接在保税物流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报关;
(2) 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中心环节退税;
(3) 境外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给予保税;
(4) 保税物流中心货物销售境内时,企业可以按出保税物流中心的实际贸易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5) 保税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可在保税物流中心企业之间,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
   他和其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进行自由转移和跨关区报关提取等。

居住生活支持

  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投资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投资所在地落户,其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技术工人(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凡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其子女由教育部门按居住地划片就近优先办理入学、入托。

技术支持

(1) 设立蓝色经济区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支持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蓝色经济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2) 新开工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在当地实现工业总产值总量前10名的,规划建设中地方行政事业行收
   费给予等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
(3)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
(4) 鼓励搭建技术平。对建成院士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经费30万元。对建成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质监中心的企业,给予法人
   代表一次性奖励,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
(5) 鼓励搭建产业平台。对加入省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的企业,当选为理事长(会长)的,给予法
   人代表一次性奖励,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
(6)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的企业,每新增5项分别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省级
   3万元。
(7) 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省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
   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其他支持

(1) 鼓励节能减排。
   设立节能减排基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当年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万元。
(2) 鼓励争创品牌。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以获得品牌年度上缴税金
   为基数,加计次年度全市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后,增加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全额奖
   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1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省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续展认定的,一次性奖
   励法人代表1万元。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与省级品牌等同奖励。对核准注册为全国地理标志
   证明或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争创经济组织5万元。
(3) 鼓励创建品牌示范区和优质产品基地。
   被认定为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省优质产品生产(开发)基地或者国家、省外贸转型省级示范企业基地的,给予主
   创单位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
(4) 鼓励标准化创新。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分别奖励20万元、
   10万元、5万元。
(5)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凡参加我区统一组织的境外贸易洽谈会活动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境外参展摊位费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6) 鼓励小微企业发展。
   ① 对新办的小微企业,第一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和第二、三年度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与等额扶持。
   ② 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创新性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后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直到小微企业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归集,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 鼓励企业争创先进。被评为国家和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先进单位及服务名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8) 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① 被评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② 加强政策性小额贷款支持。从金融过桥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各类自主创业人
     员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对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简化审批程序,给予2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
     贷款。对于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明显的小额担保贷款创新创业企业,由财政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给予
     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9) 鼓励利用外资。当年利用境外资金新上200万元(含200万元美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注册资本金的0.5
   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
(10) 鼓励引进总部(分支机构)。新引进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在本地纳税的,给予以下扶持;
   ① 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70%的
     补贴。
   ② 自运营之日起,按世纪(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2年每年给予50%补助。
   ③ 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等额奖励。
(11) 鼓励引进高端人才。
   ①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经上级评审列入“千人计划”、“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的,除享受上级
     给与的100万元资助等待遇外,由当地财政配套100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开展科研创新、创业启动。
   ② 对到功能区注册创办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室外跟紧的风险投资达到创业投资额30%以上的高层次创
     业人才,以及受聘到我市辖区内企业或市级孵化器单人科研带头人、与所在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每年服
     务时间不少于6个越高层次创新人才,在城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
     学位的补助9万元、全日制硕士学位的补助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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